法制網訊 記者陳麗平 在分組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時,陳光國委員建議將規範性文件納入行政法律淵源的範圍加以規範。
  陳光國委員說,目前立法法規範的行政立法只有行政法規和規章,但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著政府和政府辦公廳以及行政管理部門制發的規範性文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紅頭文件”。現實生活中往往效力層級越低的規範性文件執行力越強。因為執法者對自己制發的文件具有執行上的積極性。這些規範性文件或多或少對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的實體權利和義務有一定的影響。那麼,與其簡單地否認規範性文件不應作為法律的淵源而無視其存在,還不如將這些現實生活當中大量存在的政府規範性文件作為法律的淵源,在立法法中加以規範。  (原標題:對“紅頭文件”進行必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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